我们常说的美国的商标法律遵循“使用主义”原则,通常指两点:

一是商标所有乾必须在商业上真实使用该商标,即使暂时没有使用,在申请商标时也需要进行使用宣誓;二是使用是必须的、申请是非必须的,但《兰哈姆法》也规定了联邦商标注册的机制,注册可以提供权利人额外的权利和保护。

正是因为使用是确定商标所有人的重要依据,那么,申请美国商标过程中,如果提供的证据显示不是真实商标使用人,会怎么样呢?美国商标审查过程中,是如何来看待提供的申请人信息和有关证据呢?本文旨在根据美国商标审查指导手册中关于申请人资格的内容进行总结。

一、申请人资格的重要性

在美国,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的所有者,或者是有诚意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一方。这一规定是商标法的核心,确保商标权的合法性和商标申请的有效性。

例如,如果一个公司以个人名义提交商标申请,但实际上商标由该公司所有,那么这个申请就可能因申请人资格问题而无效。

根据美国商标审查指南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确定美国商标申请人的资格对于美国商标权利稳定性十分重要。

1. 申请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真实,导致美国商标权利后续的不稳定。

2. 美国商标申请时,提供了不真实的使用证据,在美国商标后续多个法律程序中均可以向商标权利稳定性提出挑战。这一点对于从事美国商标代理的伙伴们十分重要,因为目前国内的业务环境中,有太多引导、协助甚至是代替申请人制作商标使用证据的行为,这其实是在为商标代理执业及客户埋下隐患。

二、申请人资格错误所产生的不可挽回的影响

申请必须由商标所有人(或有商业使用意图)的一方在申请提交之日提交。当以错误方的名义提交申请时,这种缺陷无法通过修改或转让来弥补。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认定商标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那么这个申请自始无效,即使后续申请转让给其他人,也仍然会认定商标无效。

美国商标审查律师会在以下情况下,会以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申请:

1. 申请人非商标所有者:如果申请不是由商标所有者提交,根据《商标法》第1(a)条,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审查律师会根据这一理由拒绝注册。

2. 错误方被确定为申请人:如果申请是以错误方的名义提交的,这种缺陷无法通过修改或转让来弥补。审查律师应以此为由拒绝注册。

3. 缺乏真诚使用意图: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没有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且申请是基于意图使用(§1(b))而非实际使用(§1(a)),申请也可能被拒绝。

4. 所有权主张与记录相矛盾:如果申请中的信息或其他记录中的信息(包括国际注册申请)与申请人关于其是商标所有者或有权使用该商标的经核实的声明明显相矛盾,审查律师可能会拒绝申请。

在以下情况下,审查律师不会审查申请人资格:

1. 相关公司使用商标:如果申请表明商标是由一个或多个相关公司使用的,且这些使用符合申请人的利益,审查律师不会询问申请人与相关公司之间的关系,除非对另一方的提及明显与申请人的所有权声明相矛盾。

2. 申请人与外国制造商的关系:如果申请表明申请人是外国制造商的美国分销商、进口商或其他分销代理,且没有信息与申请人的所有权主张相矛盾,审查律师通常不会询问申请人与外国制造商之间的关系。

3. 运营部门的使用:如果运营部门(不是独立法人实体)使用商标,其使用被视为申请人的使用,审查律师不会要求解释申请人如何控制该部门对商标的使用。

4. 申请人的轻微名称错误:如果申请中存在关于申请人名称的轻微笔误,如错别字或小错误,且这些错误不导致实体的改变,审查律师可能允许纠正这些错误。总结来说,审查律师通常会在申请存在明显错误或矛盾,或者当申请人声称的权利状态与记录中的信息不符时,以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申请。而在没有明显矛盾或争议,且申请人的所有权地位似乎合理时,审查律师可能不会深入审查申请人资格。

三、不可纠正错误的详细解读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一些关于申请人识别的错误是不可纠正的。以下是对这些不可纠正错误的详细解读:

1. 公司总裁以个人身份申报:如果一个公司的总裁作为个人被错误地认定为商标所有者,而实际上是公司拥有商标,且申请中没有其他信息与申请人的所有权声明相矛盾,那么这个错误是不能通过后续修改来纠正的。因为申请人(个人总裁)并不是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所以申请本身是无效的。

2. 利益前任:如果商标在申请提交日之前已经被转让给了另一个实体,但申请仍然以原所有者的名义提交,那么这个申请也是无效的。因为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已经不再是商标的所有者。

3. 合资企业档案:如果商标归属于一个合资企业,但申请是以合资企业中的一方名义提交的,且申请中没有信息表明这是一个合资企业,那么申请人名称不能通过修改来更正。因为提交申请的一方并不是商标的所有者。

4. 姊妹公司:如果申请是以姊妹公司A的名义提交的,而商标实际上是由姊妹公司B拥有,那么这个申请在提交时就是无效的。因为申请人(公司A)并不是商标的所有者。

5. 母公司/子公司:如果申请是以全资子公司的名义提交的,但商标实际上是由母公司拥有,那么这个申请在提交时也是无效的。

6. 共同申请人:如果一个商标由多个共同所有人拥有,但申请只以其中一个所有人的名义提交,而没有将所有共同所有人列为申请人,那么这个申请在提交时是无效的。

这些不可纠正的错误通常涉及到申请人在申请时的身份错误,尤其是当申请人不是商标的实际所有者时。在这些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能通过后续的修改或转让来补救,因为申请的基础——申请人作为商标所有者的身份——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当然,正如第二点所列,申请时有可能美国商标审查律师没有注意并下发审查意见,或者因为申请人申请时没有提供更多使用证据来让审查律师审查到这一问题,最终给予注册了,但这样很危险,不代表其商标权利是稳定的。

综上所述,美国商标申请人资格问题是平常大家容易忽视的,但又十分重要,通过上述内容的总结,也更有利于我们从业者与客户进行深度交流美国商标审查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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