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美国商标审查的要点,关于商标具有欺诈性的审查规定。《兰哈姆法》第2(a)条规定了美国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具体来说,该条款禁止注册包括:不道德、欺骗性或丑闻性内容;可能贬低或虚假暗示关联的内容;地理指示的误用。

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和20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Matal v. Tam和Iancu v. Brunetti案件中裁定,第2(a)条款中的“不道德、欺骗性或丑闻性内容”和“可能贬低或使人蒙羞”的规定违宪,因此这些规定不再有效。然而,其他基于欺骗性或虚假暗示关联的规定仍然有效。

一、欺骗性审查规定

关于欺骗性的规定,主要依据美国《兰哈姆法》第2(a)条款和第2(e)(1)条款。(一)第2(a)条款:欺骗性内容(Deceptive Matter)欺骗性内容指的是商标包含的内容本质上具有欺骗性,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质量等方面产生错误认知。

欺骗性标记可能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单个欺骗性术语:例如,商标中的某个词语本身具有误导性。

2. 复合标记中的欺骗性术语:例如,商标包含一个欺骗性术语和其他非欺骗性文字或设计元素的组合。

3. 指涉欺骗性特征的术语:例如,商标中的某个术语或其部分暗示了某种欺骗性的质量、特征、功能、成分或用途。

4. 欺骗性术语的语音等效:例如,商标中的某个词语的发音类似于一个欺骗性术语。

5. 上述任何内容的外文等效:例如,商标中使用的外文词语具有与上述任何一种欺骗性术语相同的含义。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术语的形态和其他语法变化可能与相关商品无关,不一定具有欺骗性。例如,“丝绸般的”被定义为“类似丝绸”。

参见《美国传统英语词典:第四版2000年》。因此,包含术语“丝绸般的”不会被视为具有欺骗性(但可能不适于根据§2(e)(1)注册)。应仔细审查此类术语的词典定义,以确定该术语对潜在购买者的重要性。例如,尽管术语“黄金”对于非金制珠宝会被视为具有欺骗性,但术语“金色的”则不会具有欺骗性。(二)第2(e)(1)条款:欺骗性误描述标记(Deceptively Misdescriptive Marks)欺骗性误描述标记指的是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特性、质量、功能、成分或用途进行了误导性描述,但这种误导不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二、区分欺骗性、误描述的审查方法

美国法院判例中显示,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主要采取三个步骤:

1. 该术语是否误导性地描述了商品的特征、质量、功能、成分或用途?

2. 潜在购买者是否可能认为误导描述实际上描述了商品?

3. 误描述是否可能影响相关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部分?美国商标审查时,若以此条理由驳回商标,审查官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来证明上述问题。

两者区分的主要方法在于描述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是否是决定性因素。美国商标审查中,欺骗性内容属于绝对禁止注册,不能在主注册簿或补充注册簿上注册。欺骗性误描述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注册,例如通过证明获得独特性(§2(f))或者在补充注册簿上注册。

三、重大影响的案例介绍

2017年和2019年,美国最高法院分别在Matal v. Tam和Iancu v. Brunetti案件中裁定商标法第2(a)条款中关于不道德、欺骗性的规定进行了裁定,认为该法条违反美国宪法,对美国商标审查产生了重大影响。

案例一:Matal v. Tam (2017)案件背景:Simon Tam是摇滚乐队“The Slants”的主唱,他选择这个名字是为了“reclaim”(重新夺回)这个词,并消除其作为对亚裔人士的贬义词的力量。然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依据《兰哈姆法》第2(a)条拒绝了该商标的注册,理由是该商标可能“贬低或使人蒙羞”[1]。最高法院裁定:最高法院在2017年6月19日裁定,该条款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法院认为,拒绝注册“贬低性”商标的规定是基于申请人的观点进行歧视,从而违宪。法院指出,政府不能因为某些言论可能冒犯某些人而禁止这些言论的表达[1] [2]。

案例二:Iancu v. Brunetti (2019)案件背景:Erik Brunetti试图注册他的服装品牌“FUCT”,但被USPTO拒绝,理由是该商标包含“不道德或丑闻性”内容。USPTO认为这个词具有冒犯性,并且违反了《兰哈姆法》第2(a)条款[3]。最高法院裁定:2019年6月24日,最高法院裁定该条款同样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法院认为,禁止注册“不道德或丑闻性”商标的规定也是一种观点歧视,因此违宪。法院指出,政府不能基于某些言论的内容或表达方式来限制言论自由[3] [4]。

两个案例的重大影响法律影响由于这两项裁定,《兰哈姆法》第2(a)条款中关于“贬低”和“不道德或丑闻性”内容的规定被废除。这意味着,商标注册不能再因为这些理由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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